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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20问 |
2010-5-12 |
1、2010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是多少?在哪些地区实施? 答: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55亿元,第一批补贴资金100亿元已于3月1日预拨,第二批补贴资金预计将于6月底前下拨。目前,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已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 2、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定和主要管理制度有哪些? 答: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1)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每年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3)各省区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主要有五项管理制度:(1)补贴机具实行目录制;(2)补贴资金实行省级集中支付制,农民差价购机;(3)受益对象实行公示制;(4)管理实行监督制;(5)成效实行考核制。 3、享受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是哪些?具体补贴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享受补贴的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牧民、渔民、农场或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具体补贴对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对以下人员和组织优先给予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农业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购机者。 4、2010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的种类有哪些? 答: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大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农业发展需要,在以上范围内自主选择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同时,还可在180个品目之外增加不超过20个品目的农业机械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的种类和品目详见各省区市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5、农机购置补贴目录是如何制定的?该目录在哪里能看到? 答: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由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程序是: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机具范围;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农业部和各省区市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品目,按照通用类和非通用类分别向农业部和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产品机型;农业部和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分别汇总并进行分类分档,确定具体补贴额;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通用类和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汇总合并,形成本省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补贴机具必须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了解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中国农机推广网及各省和地方农机化信息网;二是在省市县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农机站能查看到;三是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有关报刊杂志、乡村公告等。各省区市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一般在每年3、4月份发布,具体时间可以咨询本县农机化主管部门。 6、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补贴标准有两个方面规定: 一是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总体上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重点血防疫区实施“以机代牛”工程、汶川地震重灾区县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因此对于具体产品来说,由于销售价格的不同,补贴比例可能超过或低于30%。 二是对单机最高补贴额有限制。一般机械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等单机补贴额可达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达20万元。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7、所有申请购买农机的农民都能享受到补贴吗? 答:不是的。因为补贴资金规模有限,不是所有想购买农机具的农民都能享受到补贴,也不是买什么农机具都有补贴。只有经过申请并已经被确定为补贴对象,且购买补贴目录内农机产品的农民才能按程序享受到补贴。 8、购机者如何申请补贴? 答:购机者按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至户籍所在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设立的报名点,填交申请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初步确定拟补贴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在补贴协议规定的时限内,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补贴协议向供货企业缴纳差价款购机。 9、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是否有台数限制? 答:为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发展,从2010年起,对购机者年度内补贴购机台数不做全国统一的数量限制。是否限制农民购机台套数,限制数量多少,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并在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中明示。 10、到哪里去购买补贴机具? 答:购买补贴农机具必须到由企业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那里去购买。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都通过网络发布、印发文件、报刊杂志宣传、乡村公告等方式公布了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农民可在省域内跨县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 11、销售补贴产品的经销商是如何确定的? 答: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并具备承担售后服务的能力。 12、购买补贴农机具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可自主谈价。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不再确定补贴机具最高限价,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农民可与经销商谈价议价。 二是差价购机。农民购机时只需支付机具销售价格扣除补贴额后的差价款。 三是及时索要正规购机发票。发票上要注明购机者姓名、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型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还要注明发动机编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购机日期等。要保存好购机发票的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凭证,同时发票副联或复印件应交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存档。 四是购机后要及时告知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核实登记机具。实施牌证管理的机具还需及时办理牌证。 13、补贴资金如何结算? 答: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农民差价购机,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结算。具体程序是:企业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并及时与企业结算补贴资金。 为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农业部、财政部明确要求要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 14、为什么要实行差价购机?农民购机时有什么信贷支持? 答:农民实行差价购机,即购机农民只需缴纳扣除补贴额的差价款,就可提货。这样可以减轻农民一次性筹款难度,降低农民的购机成本,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拉动需求,促进农机工业发展。 为了支持农民购机,国家明确规定:允许农民以拟购买的农机具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 15、补贴机具可不可以转卖? 答:为防止有人享受补贴购机后倒卖获利,农业部、财政部规定: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因特殊情况需转卖的,须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16、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何投诉? 答:机具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依法向补贴产品供货方提出“三包”要求,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程序向当地农机质量监督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对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问题,可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反映。 各省市县都设立了农机质量投诉和售后服务监督热线,已经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www.amic.agri.gov.cn)和各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随时接受电话投诉和反映情况。 农业部也设置了补贴机具质量举报投诉电话:010-6734747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10-67651705。 17、对补贴机具生产和经销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1)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2)要向农民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和周到的服务。切实履行好“三包”规定中的各项服务。机具在作业季节出现故障时,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及时到达作业现场;企业服务中心要有充足的零配件供应;要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操作使用培训。 (3)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严禁参与倒卖补贴机具、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利用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等违规活动。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4)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对经销商违法违规的行为,企业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5)及时汇总补贴机具销售情况,并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核实,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18、对农机化主管部门有哪些纪律要求? 答: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真正把补贴实惠全部落实到农民,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规范管理,阳光操作,严格纪律,认真执行以下三个方面纪律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国务院提出的“三个严禁”要求。即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二是切实做到“八个不得”规定。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三是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即严禁以农机补贴名义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管好所属农机事业单位,决不能违规收费,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 19、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都有哪些? 答: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有七项工作:(1)制定本省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2)制定本省补贴产品目录,上报农业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3)根据企业推荐汇总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4)审核汇总各县的购机情况,同时审核供货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汇总情况,核对一致后出具结算清单,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5)对本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6)及时调查处理投诉并上报;(7)做好政策宣传和补贴信息及实施进展情况统计上报。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有六项工作:(1)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利用公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将补贴政策和目录告知农民;(2)受理农民购机申请,指导农民填写申请表;(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初选补贴对象,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4)与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5)对农民购机和企业供货情况进行核实、登记、编号、喷漆并建立档案,及时汇总上报;(6)做好日常服务和监管工作。 20、各级财政部门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都有哪些? 答:负责安排年度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审核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及时与企业结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同时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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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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