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绩效考核方案的要求,现制定《伊通满族自治县经销商管理制度》。
1、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商后要向社会公布。经销商要自觉接受企业的监督,向企业提供应有的资质材料,企业将对其确定的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经销商要按企业的要求,经销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
3、经销商要按企业对机具的定价进行销售,及时给购机者开据合格的发票和发放合格证。
4、经销商要对自己经销的产品负有全责。
5、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机服务总站要对以上项目时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