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机〔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农垦)局(厅、委、办)、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2016年贵州“4·29”、山东“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188金宝搏_188比分直播-官网: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安全发展观念,全面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变型拖拉机使用源头管理,坚决杜绝给变型拖拉机登记上牌的违规行为;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假牌、套牌、超载、超速、拼装、改装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农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整治时间
整治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3—4月份为调查摸底阶段,全面摸清变型拖拉机登记上牌等情况,研究制定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5—7月份为集中整治阶段,集中开展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假牌、套牌、无牌、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8—9月份为总结提高阶段,认真分析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
三、工作任务
(一)杜绝发牌,遏制增量。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均已停止给变型拖拉机登记上牌,各地农机部门要确保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给变型拖拉机登记上牌。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违反省(区、市)规定核发的牌证,按照“谁发牌、谁负责”的原则,坚决予以收回。对违规登记上牌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二)调查摸底,共享信息。在全面停止为变型拖拉机登记上牌的基础上,各地农机部门要对辖区内变型拖拉机牌照及驾驶人信息进行全面核查、清理、摸排,建立变型拖拉机查询平台,全面摸清变型拖拉机牌证、跨区发牌和异地运营等具体情况,主动加强沟通,实现地区之间、农机部门与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三)集中整治,打非治违。在杜绝增量、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公安部门、农机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对变型拖拉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假牌、套牌、无牌、逾期未检验、拼装、改装和变型拖拉机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发现假牌、套牌或没有正当来源等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的,坚决予以收缴。
(四)限期淘汰,消化存量。各地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存量变型拖拉机管理,从严做好年度检验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变型拖拉机,要严格执法,坚决不予通过。各地要设定存量变型拖拉机的淘汰期限,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限期淘汰存量变型拖拉机。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通过折价回购、发放报废更新补贴、置换合法车辆等方式,加快淘汰非法车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变型拖拉机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这类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安全隐患大,交通事故多。各地要充分认识给变型拖拉机登记上牌的严重危害,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整顿变型拖拉机乱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精心组织。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要认真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和依法运营的重要意义,提高安全生产和依法监管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部门联动。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建立农机、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和监管措施。农机、公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加强督查。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农机、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对辖区内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对变型拖拉机保有量较大的地区,相关部门要实行跟踪监管、重点指导。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责成限期整改;存在履职不当的,要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涉及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各地要将农机、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分别于2017年4月下旬和9月下旬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农业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