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4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20日发布第206号令,公布《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并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总则、案件受理、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赔偿调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五条。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农机安全事故处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