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及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机具核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继续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第三条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四条 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的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合格证、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部门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一)申请受理。购机者自主提出补贴申请,受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受理。
(二)资料审核。审核购机者出示的身份信息、购买信息、产品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其他信息的真实性。
(三)机具核验。核验购机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机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核验合格的,购机者、核验人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确认单》上确认签字。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复核录入。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材料信息无异议后,将补贴资料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五)公示结算。按照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乡镇街财政所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拨付补贴资金。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各一人参加。
第七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结合年检工作,负责对享受购置补贴的牌证管理机具的查验。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承担本规范中第五条所列事项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维护,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