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更好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提高全市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二条 制定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第三条 做好补贴政策宣传。
第四条 指导乡镇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负责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的资格审核,初步确定补贴对象。
第六条 做好信息数据录入、打印核发《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按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公开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第八条 做好购机核实,按照核实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补贴机具。
第九条 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形成结算文件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条 对经销商、购机者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及时上报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 做好档案管理,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章 责任实施
第十三条 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于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属于管理部门责任的,视情况将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向全系统通报批评;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进行从严处理,绝不姑息,涉及违法行为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