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补贴政策导向和引领的作用,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使用效应,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核实、登记、公示、监督执行等。
第二章 目标
第三条 提高优势产业农机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型农业。
第四条 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
第五条 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第七条 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
第七条 向优势产业、重点作物和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大户倾斜。
第八条 在执行上级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第九条 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第四章 补贴对象
第十条 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
第十二条 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按省农委统一发布为准。
第六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 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本乡镇农机站登记相关身份信息,(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与本人身份相符的“一卡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法人身份证、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带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同上)以及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到市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农机和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4.购机补贴对象机具核实后,凭《购机确认书》到本乡镇财政所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表》、《舒兰市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由财政所上报市农机部门。
5.农机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结算申请,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
第十五条 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
第十六条 在全省范围实施普惠制的敞开补贴,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第十七条 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内的机具,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需求。
第十八条 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
第十九条 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
第二十条 在2015-2017年政策执行期内,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方式等3年保持不变。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按照吉林省统一规定及早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资金使用上,采取三年周期内年度资金连续滚动的办法。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杜绝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加大监督力度,农机、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财政所和农机站要积极了解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