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种畜场、参场、鹿场、果场等)、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三)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确定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见附件3)。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见附件4)。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五)累加补贴机具。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见附件2)执行。
(六)补贴机具数量。一户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家庭,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套),即5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5台机具。纳入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其享受补贴机具数量另行规定。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
全省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
(二)操作时间
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春秋两季进行。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7月1日后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三)机具购销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操作程序
1、本人登记
购机补贴对象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街区农机管理站进行登记,并签字确认领取《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等告知书。《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留存,一份交购机者。
2、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3、申请补贴
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带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户口本、二代身份证、一卡通账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开户银行账户及法人二代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街区政务大厅或指定地点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乡镇街区农机管理站和财政所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审核无误后,登陆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信息,上传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确认核实人员在《购机确认书》上面签署意见(见附件5)。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字样。
申请补贴时,补贴对象、二代身份证、“一卡通”账户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变更。
4、审核公示
各乡镇街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乡、村两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见附件6),在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点击申请结算。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补贴发放明细表报市财政局。
5、资金兑付
市财政局依据各乡镇街区上报的补贴发放明细表,每月末前将上月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购机补贴对象兑付补贴款。
(五)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乡镇街区农机管理站、财政所批准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乡镇街区农机管理站、财政所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退货后在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上进行相应操作。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为切实把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市里成立以分管农业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工商、发改、信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和乡镇街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区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农机站、财政所、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与监管,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补贴政策宣传到位不留死角,切实履行好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职责。各乡镇街区是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责任主体,在登记、申请补贴、核实公示、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市财政局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负责安排落实组织管理经费,确保此项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机具要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开展补贴受理登记、确认及核实 “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要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廉政意识。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街区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要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市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乡镇街区每年要在2015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附件:1、蛟河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购机确认书
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
附件1
蛟河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明昌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德庭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杨春朝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
李德和 市政协提案办主任
戴 君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铁义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局长
吴树声 市财政局局长
朱桂江 市农业局局长
丁伟国 市信访局局长
高田贵 市水利局局长
娄运利 市畜牧局局长
白培龙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工商局副局长)
盛殿瑞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广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区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盛殿瑞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刚 市农业局副局长
副主任:于瑞茂 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
王明林 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