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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农机购置补贴、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通榆县农机购置补贴、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 2015-05-04  来源:通榆县农机局业务科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管理,完善农机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系统内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深松整地作业补贴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系统内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制度的责任人。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 农机工作人员在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并降职使用;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干预单位或个人进行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正常操作的


(二)直接骗取补贴资金或通过亲朋参与骗取补贴资


(三)违反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有关规定要求不履行职责的


(四)在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中取服务对象钱物变相收取服务对象钱物的;


(五)在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工作中做出错误决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的。


第四条 农机工作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违反“四个严禁”规定的,即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并降职使用;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条 农机工作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并降职使用;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 指定经销商的;


(二) 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的;


(三) 农机工作人员通过亲朋参与或直接经营农机补贴产品;


(四) 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的;


(五) 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的;


(六) 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的;


(七) 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的;


(八) 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的。


第六条 农机工作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农机工作人员在参与或执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骗取补贴资金或伙同农民、农机经销商骗取补贴资金的。


注:以上行为应按照贪污罪论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农机工作人员在参与或执行国家农机购置政策过程中,索取农民或农机经销商财物的。


注:以上行为以受贿罪论处。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 拒不纠正错误的;
  (二) 被处理后又发生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九条 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由农机系统党委或司法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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