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一) | |||||
单位:辉南县农机局 填表时间:2014年12月18日 | |||||
项目编码 | NJ-CF-003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名称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法律责任 | ||||
项目分解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3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 ||||
实施主体 | 辉南县农机局 | 承办机构 | 农机管理总站 | 承办责任人 | 韩晓文 |
共 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180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辉南县 农机化信息网 | |
咨询电话 | 0435-8239049 | 投诉电话 | 0435-8222877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 次 数 | 无 | 权力变化情 况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二) | |||||
单位:辉南县农机局 填表时间:2014年12月18日 | |||||
项目编码 | NJ-XK-002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名称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核发放 | ||||
项目分解 | |||||
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63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 | ||||
实施主体 | 辉南县农机局 | 承办机构 | 农机管理总站 | 承办责任人 | 韩晓文 |
共 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60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辉南县 农机化信息网 | |
咨询电话 | 0435-8239049 | 投诉电话 | 0435-8222877 | 是否涉密 | 否 |
行使职权 次 数 | 32 | 权力变化情 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