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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内业管理规定

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内业管理规定

日期: 2005-01-05  来源: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内业工作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记实和实况反映,是各级领导指导农机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内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建立高效的农机监理内业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的内业管理,由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贯彻实施。
  第三条 监理内业的任务
  (一)负责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落籍、档案建立及管理;办理牌、证的核发、补发、换发以及异动、封存、启封、报废、注销等手续。
  (二)负责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统计;报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各种报表和农机事故报告。
  (三)负责对农机安全生产情况的统计和综合分析。
  第四条 农机监理内业人员须掌握微机操作技术,熟练使用《农机安全监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理内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关要配有一定数量具有事业心强,坚持原则,业务能力强,办事认真,遵守保密制度,有一定书写能力的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监理员,从事内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机监理内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章 农业机械牌证的管理


  第七条 号牌、行驶(准用)证的核发和档案的建立。凡购买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或联户,须在购机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机主身份证及复印件、来历凭证,到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办理落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登记表》(以下简称《农业机械登记表》),填写时要按表中要求的项目逐栏填清。初检合格后,由检验人员签字盖章,内勤经办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发牌机关加盖印章。挂车后栏板外侧要喷刷与号牌编号相同的放大字号后,将签好的行驶证和号牌发给机主。牌、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机一牌一证。
  县(市、区)要对所辖区落籍的农业机械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包括的内容:
  (一)机主身份证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二)来历凭证;
  (三)《农业机械登记表》;
  (四)《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准用证)遗失(损坏)补办申请表》;
  (五)《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员异动登记表》;
  (六)《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员转出通知单》;
  (七)《农业机械封存、启封、报废审批表》;
  (八)换发牌、证时,保留原始凭证;
  第八条 行驶证(准用证)的签注。证卡签注的内容一律采用微机打印完成。号牌号码与其农业机械的号牌注册编码相符。发证机关章为20mm×20mm红色方章。
  第九条 《农业机械登记册》的建立。《农业机械登记册》分总册和分册。总册分农业机械的类型,不分乡(镇)单位和型号,按号牌的顺序依次排列;分册以乡(镇)为单位,分农业机械类型按号牌核发的时间为顺序依次排列。
  第十条 号牌、行驶证的补发、换发
  (一)补发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丢失时,机主必须登报声明。持本人身份证、登报声明凭证,到所在籍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办理补发号牌、行驶证手续。填写《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遗失(损坏)补办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十五天后,予补发与原号相同的新号牌、行驶证,并记入《农业机械登记表》中,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遗失(损坏)补办申请表》装入档案。
  (二)换发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损坏或行驶证记录填满时,凭旧号牌或行驶证到所在籍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办理换发手续。填写《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遗失(损坏)补办申请表》,换发与原号相同的新号牌、行驶证,并记入《农业机械登记表》,收回旧号牌或旧行驶证,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遗失(损坏)补办申请表》和旧行驶证装入档案。若损坏程度已无法辨认,按遗失办理。
  (三)农业机械在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发给临时号牌或待办凭证,有效期为15天。
  农业机械号牌及行驶证的补发、换发次数,要在《农业机械登记册》和《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牌证补、换发登记册》中记载。
  第十一条 异动  
  (一)转籍
  农业机械转出本辖区时,机主须持乡农机站介绍信到本辖区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办理转籍手续。填写《农业机械及驾驶员转出通知单》,收回原号牌,在《农业机械登记表》和行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将转出通知单和回执及近两年《农业机械年检表》装入农业机械技术档案,验封后自带或寄交新籍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同时发给临时号牌,有效期为15天。原籍监理机关将调出乡(镇)农机站证明与转出通知单存根和回执一并保存,五年后销毁。
  农业机械转入新辖区后,机主须持转出证明向当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办理转入手续。经审查档案材料无误,按初检项目检验合格后,填写《农业机械登记表》,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号牌和新行驶证,原行驶证装入档案,将回执寄回原籍监理站。
  办理转籍手续的农业机械,必须是当年检验合格的。凡未参加年检的,必须在补检后办理转籍手续。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一律不办理转籍手续。
  (二)过户 变更
  农业机械过户、变更时,机主须持行驶证到所在籍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办理异动手续,填写《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员异动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在《农业机械登记表》的异动变更记录栏内签注,换发新行驶证。将《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员异动登记表》、旧行驶证装入档案,并在《农业机械登记册》中的异动记录栏中记载。
  (三)转出的农业机械要另行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封存 启封 报废
  (一)封存
  农业机械因故封存,机主凭本人身份证,到所在籍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手续,填写《农业机械封存、启封、报废审批申请表》,经审批同意,收回号牌、行驶证,并在《农业机械登记表》封存栏内签注,将《农业机械封存、启封、报废审批申请表》、行驶证装入农业机械档案。
  (二)启封
  需要启封复驶时,机主凭身份证到所在籍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办理启封复驶手续。交清封存期间各项正常费用后,填写《农业机械封存、启封、报废审批申请表》,经检验合格后,主管站长签注意见,发给原号牌、行驶证并在《农业机械登记表》中签注、盖章。将《农业机械封存、启封、报废审批申请表》装入档案。
  (三)报废
  机主要填写《农业机械封存、启封、报废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所在籍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办理报废手续,主管业务站长签注意见后,一份装入农业机械档案,一份交乡监理员并通知机主,收缴号牌和行驶证,在《农业机械登记表中》签注,将行驶证加盖“注销”章同《农业机械封存、启封、报废审批申请表》装入档案,其档案也加盖“注销”章。
  封存、启封、报废的农业机械都要另行登记造册。
  第十三条 年度检验
  (一)年度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要在《农业机械登记表》中年度检验登记栏内签注盖章,同时在《农业机械登记册》上签注和在微机上标注已年检的字样。检验表按号牌顺序单独装订成册,另行保管。
  (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农业机械,经批准后,要将审批表装入档案。对二年不参加年度检验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收缴号牌和行驶证,按规定填写《注销农业机械档案呈报表》,装入档案后,方可“注销”。“注销”的档案要登记在《注销农业机械档案登记册》中。
  在年检过程中,新落籍的农业机械必须参加年检,但可不填写检验表,只是在《农业机械登记表》和行驶证上签注盖章。
  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要为本市(州)农机监理所(处)提供本辖区的《农业机械登记册》(总册)。乡(镇)农机监理员负责建立健全本乡(镇)农业机械和驾驶员的登记册,定期到县农机监理机关核查农业机械保有量和驾驶员数及异动情况。
  第十五条 省站每月月初制订号牌。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制订号牌时,要填写《吉林省农业机械牌照订单》,一式四份,报市(州)三份,市(州)盖章后报省站二份。



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表示的机械及准予驾驶的其它机型代号为:
  准驾机型代号、表示的机械、准予驾驶的其它机型代号
  G 大型轮式拖拉机、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H J
  H 小型轮式拖拉机、拖拉机变形运输机 L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N 履带式拖拉机
  R 大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T
  S 大型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V
  T 小型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U 小型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V 小型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其它机型用汉字填写。
  第十七条 驾驶证的核发及档案的建立。对经考试合格的各种类型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县(市、区)农机监理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表》),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一同报送市(州)农机监理机关,市(州)农机监理机关经审核后,应在十五日内将驾驶证制完。县(市、区)监理机关建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档案。
  驾驶(操作)员档案包括的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学习驾驶证》;
  (四)《农用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档案表》、《吉林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申请表》、场地驾驶考试成绩记录、道路驾驶考试成绩记录;
  (五)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综合基础知识试卷;
  (六)《驾驶员申请增驾登记表》(已增驾的);
  (七)《吉林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提前、延期)换证申请表》(到期换证的);
  (八)《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异动申请表》;
  (九)初次领证时的原始档案材料及原驾驶证。
  第十八条 驾驶证的签注。证卡签注内容一律采用微机打印完成。学习驾驶证与档案编号之间和驾驶证正证、副证与姓名之间,居中签注该驾驶员的身份证号。准驾驶机型用汉语拼音字母签注。其它机型直接用该机铭牌标注的名称签注。发证机关章为20mm×20mm的红色方章,相片左缘盖压发证机关钢章。档案编号为: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注册编号 市、州代码 省代码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登记册》的建立。《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册》分总册和分册。总册以档案编号顺序,不分乡(镇)和准驾车型依次排列;分册是以乡(镇)为单位,以驾驶(操作)证核发的时间为顺序,依次排列。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的补发、换发
  (一)补发
  驾驶证遗失需补发时,本人必须持身份证登报声明凭证,到所在籍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填写《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遗失(损坏)补办申请表》(以下简称《驾驶证补办申请表》。发证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在《驾驶证补办申请表》上签属意见盖章,报市(州)监理机关审批。一个月后,十五天内补发与原档案编号、准驾记录和有效期相同的新证。同时在《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表》中记载。
  (二)换发
  1、因驾驶证损坏、照片与本人近貌不符或驾驶证内记录栏填满时,可持旧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籍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换发手续,填写《驾驶证补办申请表》,发证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在《驾驶证补办申请表》上签属意见盖章,报市(州)监理机关审批,十五日内,换发与原档案编号、准驾记录和有效期相同的新证。若损坏程度已无法辨认,按遗失办理。
  2、驾驶证持证人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所在籍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吉林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提前、延期)换证申请表》,发证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提前、延期)换证申请表》上签属意见盖章,报市(州)监理机关审批,十五日后,换发与原档案编号、准驾记录相同的新证。因故不能换证的驾驶员要经所在籍农机监理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换证。延期换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军队退役的驾驶员,一年以内换发地方驾驶证,凭军车驾驶证、退役证明办理换证。填写《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表》,经所在地农机监理站指定医院身体检查和规定的科目复试合格,发给与军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相同的驾驶证,同时建立档案,将退役证明复印件、军车驾驶证装入档案。持军车驾驶证退役一年以上的或退役时持学习驾驶证的按初考办理。
  (三)补发、换发驾驶证时,县(市、区)农机监理站必须携带补、换发驾驶员档案到市(州)农机监理机关审核。换证期间准开待办凭证,待办凭证的有效期为15天。驾驶证使用期满换证时开的待办凭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要贴照片,监理站加盖骑缝章。驾驶人员档案中有违章、肇事记载的要在补、换的新证上予以填入。换证时,要将旧证装入档案,补、换证的次数要在本人的《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登记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牌证补、换发登记册》中记载。
  第二十一条 增驾。申请增型驾驶员,经考试合格,换发与原档案编号相同的新增准驾机型的驾驶证,或在原驾驶证上签注新增准驾车型。新换证有效期从换证之日算起。将《吉林省农业机械驾驶员增驾申请表》装入档案,并将新增驾车型记入《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异动
  (一)转籍
  驾驶员转出本辖区时,本人须持乡(镇)农机站介绍信,到县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转籍手续。填写《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转出通知单》,在驾驶证上签注转出事项,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将转出通知单、回执及近两年审验表装入驾驶员档案,验封后自带或寄交新籍监理站,原监理机关将调出乡农机站介绍信、转出通知单存根和回执一并保存。
  驾驶员持转出通知单到新籍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转入手续。填写《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将档案材料一并报地区制作新驾驶证。新驾驶证制作期间,可准开待办凭证。新驾驶证发放同时,旧驾驶证收回装入档案。
  (二)变更
  驾驶证内有关记录发生变化时,本人须持驾驶证到所在籍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手续,填写《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异动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在驾驶证和《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表》的异动栏内签注变更时间和内容,换发新驾驶证,将《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员异动登记表》和旧驾驶证装入档案,并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登记册》中异动记录栏中记载。
  (三)转出的驾驶员要登记造册
  第二十三条 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驾驶员要在驾驶证和《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表》的审验记录栏签注盖章。审验表按驾驶证号顺序单独存放,并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登记册》上签注和在微机上标注已年审的字样。
  驾驶员因故不能参加年度审验,经批准后,要将审批表装入档案。驾驶员两年未参加审验的,收回其驾驶证,连同档案一并“注销”,注销的档案要登记在《注销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档案登记册》上。



第四章  农业机械驾驶员违章、肇事处理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吊扣。受吊扣处理的证件,要按处罚裁决通知书的意见,在《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表》中签注。登记在《违章肇事收缴证件登记册》上。吊扣期满时,要将复试卷、处罚裁决通知书装入档案后,将驾驶证返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吊销。将吊销收回的驾驶证,加盖“吊销”章,连同处罚裁决通知单书一并装入驾驶(操作)员技术档案,同时在档案上加盖“注销”章。
  第二十六条 奖励。驾驶(操作)人员在农机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被评为乡以上安全模范(先进)者,要将受奖励的种类和简要事迹材料分别计入驾驶(操作)证和档案。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档案填写必须字体工整,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用钢笔或毛笔填写。项目要填写齐全,检验人、经办人及有关人员必须签字盖章,车主身份证号必须属实,否则出现问题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员在办理业务需要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查出所需档案后交付使用,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第二十九条 其它部门需查阅复制档案有关材料时,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监理机关领导批准,办理查阅手续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带走。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在档案材料上划线、打圈、涂改、伪造档案中的记录,不得增减、抽换档案中的表证和资料。对所有档案、复印件,必须由内勤经办人查验原件,并加盖经办人印章。
  第三十一条 保管档案的库房应坚固,具备防盗、防火、防水、防鼠、防尘、防潮湿的设施,存放档案的专柜,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防止档案受潮、受霉,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
  第三十三条 “注销”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员的档案要进行登记,上交市(州)农业监理所(处)统一保管。
  第三十四条 销毁的档案或材料,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附表二十三),经单位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销毁。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员年检审表保存二年;注销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档案保存五年;注销的农业机械档案保存十年;《注销农业机械档案登记册》、《注销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档案登记册》、《档案销毁登记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六章 统计与报表


  第三十五条 行驶(准用)证、驾驶(操作)证、号牌由各地区统一到省站领取,各县(市、区)到地区领取;其它各种业务用表,按附表(件)式样,由市(州)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 上报各种农机事故报表。县(市、区)农机监理站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前事故累计汇总填写《农机事故月报表》和《农用拖拉机事故原因分类月报表》一式三份,二份报市(州)监理所。市(州)监理所每月十日前,将辖区内上月事故累计汇总填写《农机事故月报表》和《农用拖拉机事故原因分类月报表》连同各县(市、区)报的两种表一同报省监理站。
  各种报表要加盖填报人章和填报单位公章,方为有效。本月无事故,也要按时填报《农机事故月报表》,在报表中注明无事故。
  第三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各方面的数字统计
  (一)按月、半年、年及时统计好各类事故和死亡、重伤、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等数字。
  (二)按月统计好农机监理员、农机安全员、各机型的学习驾驶员、驾驶员、操作手的数字和其它有关情况。
  (三)按月统计好各型号农业机械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设施情况的数字。
  (四)统计好各种农机安全活动有关数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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