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工作,快速、高效地处理群众或有关单位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面的问题,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群众或有关单位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向农业农村部门、信访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信访投诉受理办法
第四条 来电、来访受理。受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倾听来电、来访的诉求,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和信访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第五条 来信受理。上级机关批办的信访事项和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由农业农村部门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受理。由农业农村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实名信访凡反映内容属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畴的事项均应予以受理。匿名信访中事实清楚、情节重要的经查证后可以受理,事实不清、无法查证核实的除外。
第三章 信访投诉处理办法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违规违纪违法及对补贴执行过程有异议的投诉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接待和受理,投诉电话为2128103。
第七条 对接待和受理的投诉案件,要将接待、受理、处理结果存档备案,以备业务部门检查。
第八条 对农机补贴过程中违规、违法及补贴执行有异议的投诉,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村屯对涉及的农户、经销企业了解情况,并形成询问笔录,同时对涉及到补贴机具进行实地查验和鉴定,弄清事情真相,召开相关人员会议,最终拿出处理意见,并把处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对经销企业存在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做延迟结算或不予结算处理,对已经处犯法律的案件,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国家、省、市业务部门转过来的投诉案件,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结案材料上报省、市业务部门,并对各项投诉案件做存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