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申请补贴核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做2018年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吉林省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农机购置者购置享受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按规定需要核验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条件进行的审核验收。
第四条 核验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购机者户口本、身份证;
(二)购机者本人一卡通
(三)购机者购置的农机补贴产品
(四)农机购置产品的正规原件发票;
(五)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审核。审核购机者身份证明、购置发票的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核验补贴产品。按相关规定对需要核验的补贴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主要配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采录。通过拓印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特殊拓印不清楚的进行照相证明)、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产品信息,购机者本人和所购买农机补贴产品进行人机合影。
(四)以上核验必须在规定三名工作人员(农机局工作人员一名、财政部门一名、农机监理站一名)下严格完成机具核验。
完成上述工作程序,方可通过核验工作。
第六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
(二)已受理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件;
(四)购机者人机合影照片;
(五)按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本规程由汪清县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