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范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核验,是指县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 第四条 县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五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的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技术参数等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通过提前预约、进乡入镇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采录。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八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 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九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一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本规程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 县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十六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七条 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 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汪清县农机管理总站和汪清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