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字[2011]412号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机(农业)局:
为进一步促进和引导农机服务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社会化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点建设活动,拟建设100个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社和200个农机示范户。现将示范点申报和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社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机服务经营实体。农机示范户必须是诚实守信、无不良投诉记录的农机户。
(一)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社基本条件
1、规模较大。入社成员数量较多,大中型机具保有量达到4台(套)以上,固定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全年作业面积400公顷以上,服务内容广泛,在当地农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2、管理规范。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具有固定场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产权清晰、管理民主、运行规范,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3、经营有效。近几年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应用效果明显,生产带动能力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为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了积极贡献。
4、特色明显。机具配套适合当地农业生产需要,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具有区域代表性,在当地生产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5、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规定进行登记、年检,参加培训,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二)农机示范户基本条件
1、实力较强。大中型机具保有量达到2台(套)以上,固定资产在40万元以上,年度作业面积200公顷以上,是当地经营农机实力较强的代表。
2、技能较高。积极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资质,注重操作技能和经营水平的提高,推广农机化新技术的能力强。
3、业务稳定。年作业量稳步增加,作业区域稳定、信誉良好,服务受到好评。
4、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按规定进行登记、年检,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二、建设要求
(一)建立运行机制。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社和农机示范户建设总体上实行省里领导、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省农机局负责建设的总体布局、组织和指导,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具体实施。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社建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行政府支持、市场引导、项目带动、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争取建设投入。各级农机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各渠道项目、资金、技术等优先向示范点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点建设;要积极争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及金融机构的支持,保障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优惠措施,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广大农民和农机户积极参与示范点建设。
(三)发挥示范作用。将示范点建设与农机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新技术推广、创建平安农机、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点的作用,建成技术的先行点、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围服务组织的发展。
三、宣传推广
(一)加强领导。全省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社和农机示范户由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入实际,认真做好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点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二)组织报审。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见附件1)组织申报,认真填写吉林省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2)、吉林省农机示范户申报表(见附件3),于2011年10月28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省农机管理总站管理科。根据各地示范点申报情况,省农机局将派专人深入实地考核审定。
(三)示范建设。示范点确定后,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农机局统一要求,认真搞好示范点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省农机局将定期对各示范点建设进行考察,给予指导。此次示范点建设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
(四)总结经验。各地在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新经验,为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示范点定期报送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示范点建设成效的宣传推广,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联系人:赵新子 苑志坚
电 话:0431-86805317
电子邮箱:jlnjgl@163.com
附件:1.名额分配表
2.吉林省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社申报表
3.吉林省农机示范户申报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