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农机字[2009]108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农机)局: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管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省农机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市、县(区)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10台(套)。
第七条 申请者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鉴定报告、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等。
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
第八条 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 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省农机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十一条 省农机鉴定站每年12月底前向省农机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总结,接受监督。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二条 省农机鉴定站须通过省农机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性检查(评价);
(三)可靠性评价;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五条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企业现场工作时应对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商标、产品产销量、销售区域等进行确认。在核测产品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对企业填写的《产品规格确认表》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六条 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七条 省农机鉴定站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对推广鉴定报告确认无异议后报吉林省农委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发证。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农机鉴定站申请复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 经批准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以公告的形式印发并在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省农机鉴定站公布相应产品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省农机鉴定站领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农机鉴定站组织对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为4年。获证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资格,应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发生变化但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省农机鉴定站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批准,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原企业名称,有效期不变。
第六章 审查和检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推广鉴定审查员、检验员由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培训和考核。对审查员要进行农机化法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对检验员要进行农机化法规、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审查员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检验员方可从事检验工作。审查员、检验员均应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申请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