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农函[2008]853号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农机(农业)局:
根据《吉林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农机字[2008]51号)和《2008年吉林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吉农机字[2008]283号)要求,对2008年示范区建设实施县(市、区)农民使用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2008年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实施县(市、区)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组织,在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二、贴息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7.2%)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贴息期限
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发生的贷款利息。
四、申报要求
(一)示范区项目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机)部门要联合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农民贷款情况调查工作,根据农民贷款实际发生额,按规定标准计算贴息补助资金。
(二)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机)部门联合组织申报。申报报告内容须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户数、实际支付利息额及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后的利息额等方面内容。同时,要严格审查银行贷款协议、银行贷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清单及贷款银行签字盖章的相关证明资料等有关凭据的原件,审核无误后,将上述凭据复印件连同正式申请报告一并上报。申请报告一式2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处、省农委(农机局)。
(三)示范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机)部门要对所申报的农机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报现象,省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所在县(市、区)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四)上报时间截止11月30日。
联 系 人:省财政厅农业处杨春杰, 电话:0431-88550794
省农委农机项目办苑志坚, 电话:0431-88914022
附 表:2008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农民贷款贴息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