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城区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结合四平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各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农委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五条 各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和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责任:
(一)制定四平城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统一申请四平城区补贴资金;
(三)建立四平城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推行政务公开;
(四)负责购置补贴机具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五)负责补贴机具信息电子档案、结算档案管理;
(六)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七)调查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八)对各区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落实省农委对农机补贴延伸管理绩效考核及工作总结;
(十)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责任:
(一)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
(三)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调查;
(四)指导乡级农机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五)负责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及补贴审批;
(六)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七)负责补贴机具基础信息档案管理;
(八)负责制定机具核验制度并落实四平城区补贴相关制度;
(九)按照规定报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十)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责任奖惩
第八条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区农机补贴主管部门的专项考核,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农机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区农机主管部门,影响严重的,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四平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2018年7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施行。